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新秩字第59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
法定代理人 楊青垂
被移送人 甲○○
22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7
年08月08日以97年度南縣善警偵字第0970011124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7年08月06日18時15分許許。
(二)地點:台南縣安定鄉中沙村中崙115號(中崙旅社)。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 吳某 姦,代價新台幣
8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嫖客吳某警詢之供述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有現場照片二張在卷足憑。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