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397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陳亞克 債務人 林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四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