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 黃瑄如
樓被告 陳明治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林哲瑜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張懿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