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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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1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豐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
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玖張、空白簽注單肆張、帳單貳張、六合彩開獎單壹張、六合彩通告壹張、傳真機參台、機算機壹台,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豐隆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速偵字第72
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9張、空白簽注單4張、帳單2張、六合彩開獎單1張、六合彩通告
1張、傳真機3台、計算機1台,係屬被告所有,因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情。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本院查:
(一)被告意圖營利,自民國102年7月2日起,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街○○○○○號2樓住處經營六合彩,聚集不特定之賭客賭博財物。賭博方式為核對香港政府所發行於每星期二、四、六開獎之六合彩中獎號碼,每簽1支「2星」「3星」均為新臺幣(下同)100元,如簽中者,可分別贏得簽賭金5,600元、5萬6千元,但若未簽中,則賭資均歸被告所有。嗣為警於102年7月11日20時10分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開處所搜索而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而為被告賭博所使用之六合彩簽注單9張、空白簽注單4張、帳單2張、六合彩開獎單1張、六合彩通告1張、傳真機3台、計算機1台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時坦承不諱,足認該等扣案物均為刑法第
266條第2項所規定之當場賭博之器具,而為專科沒收之物無疑。
(二)被告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2年7月1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4款、第8款規定,以102年度速偵字第728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2年7月30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9086號處分駁回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2年7月30日起,並已於103年7月29日屆滿,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各款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速偵字第72
8號偵查卷宗、102年度緩字第880號、102年度緩護命字第660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上開卷宗所附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9張、空白簽注單4張、帳單2張、六合彩開獎單1張、六合彩通告1張、傳真機3台、計算機1台既屬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就該等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