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呂佩恩 被告 黃聰慧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余銘軒
法官卓育璇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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