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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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1369號聲請人 張啓聰 相對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零參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前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795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張啓聰及被告 張啓智 、 張鄭麗雲 、 張啓慧 負擔;聲請人張啓聰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57號判決第一審廢棄改判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已支出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5,030元,本院於109年10月12日通知相對人限期表示意見,相對人迄未提出。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