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壢簡字第782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7巷11
被 告 甲○○原名 伍麗英
7巷1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定有明文,原告係本於兩造間簽訂之就學貸款契約有所
請求,而依該就學貸款契約第15條約定,因該借款涉訟時兩
造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
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丙○○於民國90年間至92年間,邀同
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高中生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6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72,592元,約定依臺灣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本放款利率加碼週年利率0.5%採機動利率計
付利息,且應自被告丙○○該借款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
日起,依年金法分72期,按月攤還本息,倘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就遲延還本
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
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丙○○
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尚積
欠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此,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
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及戶
籍謄本等為證,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為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
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
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參照最
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而連帶債務之債權
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
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被告
丙○○為借用人而被告甲○○既就被告丙○○對於原告之借
款債務而與原告訂立連帶保證契約,自應負擔連帶清償責任
。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為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之金額在500,000元以下
,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判決之案件,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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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表(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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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利息│違 約 金│
│號│結欠金額├───┬────┼────┬──────┤
│││起迄日│週年利率│起迄日│年利率│
├─┼────┼───┼────┼────┼──────┤
│││自94年│6%│自94年7│逾期6個月以│
│1│5,081元│6月1日││月2日起│內者,按本借│
│││起至清││至清償日│款利率10%,│
├─┼────┤償日止││止│逾期6個月以│
│2│29,219元││││上者,就超過│
├─┼────┤│││6個月部分,│
│3│29,219元││││按本借款利率│
├─┼────┤│││20%計付違約│
│4│27,680元││││金│
├─┼────┼───┼────┼────┤│
│││自94年│3.07%│自94年7││
│││6月1日││月2日起││
│││起至96││至96年6││
│││年6月││月11日止││
│││11日止││││
│5│29,305元├───┼────┼────┤│
│││自96年│6%│自96年6││
│││6月12││月12日起││
│││日起至││至清償日││
│││清償日││止││
│││止││││
├─┼────┼───┼────┼────┤│
│││自94年│3.07%│自94年7││
│││6月1日││月2日起││
│││起至96││至96年6││
│││年6月││月11日止││
│││11日止││││
│6│27,680元├───┼────┼────┤│
│││自96年│6%│自96年6││
│││6月12││月12日起││
│││日起至││至清償日││
│││清償日││止││
│││止││││
├─┴────┴───┴────┴────┴──────┤
│合計148,1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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