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365號聲請人 蔡翠華 代理人 劉學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淑卿┌─────────────────────────────────┐│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36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89-ND-0000000-0│1│1000│├──┼──────────────┼─────────┼──┼──┤│2│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89-ND-0000000-0│1│1000│├──┼──────────────┼─────────┼──┼──┤│3│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89-ND-0000000-0│1│1000│├──┼──────────────┼─────────┼──┼──┤│4│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89-ND-0000000-0│1│1000│├──┼──────────────┼─────────┼──┼──┤│5│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89-ND-0000000-0│1│1000│├──┼──────────────┼─────────┼──┼──┤│6│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0089-NX-0000000-0│1│466│└──┴──────────────┴─────────┴──┴──┘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