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3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350號聲請人 賴澄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46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休息日順延,於民國104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宏宇┌─────────────────────────────────────────────┐│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35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444││├──┼───────────────┼─────────────┼───┼────┼───┤│0002│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244││├──┼───────────────┼─────────────┼───┼────┼───┤│0003│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1│564││├──┼───────────────┼─────────────┼───┼────┼───┤│0004│友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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