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98號聲請人 李鍾玉昭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 法扶 )相對人 李美琴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監護宣告事件(106年度家補字第207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專用委任狀、屏東縣內埔鄉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為證,且核其性質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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