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269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嘉群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國長
邱琴喨 傅珮慈 林秀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李陸華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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