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1552號債權人 吳星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稚富水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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