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21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松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綠奈科技有限公司、被告 柯俊艇 、被告 馮貴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8,8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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