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82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雅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法定代理人及補正其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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