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毒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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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毒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戒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毒聲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莛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717號),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113年度聲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3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33號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所進行評估,結果為: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23分、臨床評估36分、社會穩定度10分,總分69分,綜合判斷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有前揭裁定書及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上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之結果,係前述勒戒所委由相關專業知識經驗人士,依其本職學識在被告觀察勒戒期間評估被告之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後,所為之綜合判斷,屬具有科學驗證所得之結論,自得憑以判斷被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證明。
四、經本院訊問被告並斟酌其意見後,認本件聲請,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被告雖向本院表示請考量家中尚有罹癌母親,希望可以回去陪伴等節,惟此應係被告為本案行為前所慮及,是自難以此認被告無戒治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可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