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3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素珍
平路90號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聖運 (即 陳萬祥 之承受訴訟人)
陳月秀 (即陳萬祥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玉 (即陳萬祥之承受訴訟人)
陳佩妤 (即陳萬祥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華 (即陳萬祥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訴外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111年度第20批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標售案第1標號至第3標號不動產之拍定價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51,000元、15元、301,000元,共計602,000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60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茲因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珮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