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高柯鳳
高榳鎂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揚慶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 律師附民被告達崙
佳林環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坤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改分為本院103年度原交簡字第1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曾子珍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