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59號原告 賴光明
賴欽明 賴忠明 被告 賴簡葉
賴秀梅 賴錫麟 賴明燦 賴明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郭德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