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11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玥婷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