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9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文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5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文忠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在裁判確定前所為,且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所宣告之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其餘之罪所宣告之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或易科罰金,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各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而為本件聲請等情,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吳文忠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嘉祺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21日│106年7月18日│107年5月24日│├──────┼─────────────┼─────────────┼─────────────┤│偵查(自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088、1418號│偵字第1088、1418號│偵字第89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8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84號│107年度訴字第67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21日(聲請書附表│107年8月21日│107年10月31日││││誤載為107年1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8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84號│107年度訴字第676號││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21日│107年9月12日│107年11月29日│├─┴────┼─────────────┼─────────────┼─────────────┤│備註│嘉義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44│嘉義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44│嘉義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55│││62號│63號│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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