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7號聲請人 陳明龍 相對人 賴信樺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5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6年6月6日│20,000元│未載│106年7月6日│CH692776││├──┼───────────┼─────────┼───────────┼──────┼────────┼──┤│002│106年7月1日│20,000元│未載│106年8月1日│CH692778││└──┴───────────┴─────────┴───────────┴──────┴────────┴──┘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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