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2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2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288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黃金 註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麗芸 即棉花田都會童裝、 賴榮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債務人棉花田都會童裝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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