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發還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71號聲請人即被告 蔣錦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101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蔣錦昌(下稱被告)因遭撤銷假釋而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殘刑,又有其他案件將接續執行,顯無法於近期內執行完畢出監,而被告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059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偵查中,由被告自行出具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予以保證後,經檢察官釋放,然因被告經濟困頓,爰聲請發還前揭保證金以供被告於監所中生活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案被告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059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偵查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之釋放,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據單號:投檢刑保收字第99000477號)及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各1件附卷可稽。
㈡嗣本院為審理時,依被告之住、居所分別傳喚被告,均經合
法寄存送達,惟被告仍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於99年11月25日到庭接受審理,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及刑事報到單1紙在卷可憑。本院因此乃依法對其實施拘提,然亦拘提未獲,據實施拘提員警報告:具保人於99年11月30日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於同年12月
9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通緝中,拘提未獲等語,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99年12月22日投埔警偵字第0990020110號函暨報告書2份在卷可憑。綜此堪認兼具保人身分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院乃於99年12月28裁定將被告前揭3萬元保證金沒收,該裁定復經本院依被告當時之居所寄送,於100年1月5日合法寄存送達,此亦有本院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紙在卷可稽。
㈢綜上所述,前揭保證金之沒入裁定合法有據,且確經寄存送
達,依法即無不合,從而聲請人以前述事由為發還保證金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吳金玫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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