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330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潘家蓁 (原名: 潘美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陸佰壹拾貳元,及其中陸萬柒仟參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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