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元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啟昌 即紫牛牛排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是否欲對紫牛牛排館請求?如欲一併請求,請陳明正確之名稱,並提出工商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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