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216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怜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證一信用卡申請書清晰版(貴公司所附之利息約定條款不清)。
二、請具狀確認貴公司所提出之聲請狀內容請求標的及數量二、內容所載其中新台幣80,291元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證二信用卡申請書清晰版(貴公司所附之利息約定條款不清)。
三、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