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1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1317號債權人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煒壬 代理人 柯怡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蘇訓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
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之地址為太平區戶政事務所,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所載,債務人之住居所亦為太平區戶政事務所,繳費前請先注意。)㈡查報債務人有無其他台中市之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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