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緝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訴緝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緝字第269號
105年度上訴緝字第270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國棟 義務辯護人 黃韡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楊清安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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