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5727號
原告 李書妤
被告 林宥寧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572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中午12時37分在本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3,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向原告借款,目前尚欠新台幣13,000元,
已提出被告親自簽名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所書立之借據及
雙方通訊對話紀錄在卷,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故判決
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
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