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5727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5727號

原告 李書妤

被告 林宥寧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572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中午12時37分在本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3,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向原告借款,目前尚欠新台幣13,000元,

已提出被告親自簽名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所書立之借據及

雙方通訊對話紀錄在卷,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故判決

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

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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