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2號原告 陳敬潭 被告 黃國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0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顏代容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珣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