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劉哲君
劉金龍 劉秀貞 劉秀琴 被告 王志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21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邱瓊瑩法官潘怡珍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