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7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告 洪嘉宏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違約金」欄關於「96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95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有最高法院41年度台抗字第66號裁判要旨足參。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違約金」欄關於「96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對照卷內帳務資料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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