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 曾孝義 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陳國卿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陳英鴻
陳緯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