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竹簡字第7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竹簡字第74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8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之濟公六合手冊壹本、簽單柒張、香港六合彩四星通知壹張、大樂透開獎號碼速見表壹張及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對照表壹張,均沒收之。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明 」之成年男子,共同出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與他人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的單一集合犯罪意思聯絡,自民國97年12月間某日起至98年1月間某日止,由「阿明」擔任組頭,並由甲○○提供新竹市○○路○號住處(已使該處實際上成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賭博場所,先後多次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親自前往上址簽選號碼,而聚眾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有以2個號碼為1組之「2星」及3個號碼為1組之「3星」2種,先由不特定賭客簽選號碼,每簽1支賭注為新臺幣(下同)80元,簽選後,再由甲○○將簽單交付「阿明」,續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及國內大樂透公益彩券所開出之中獎號碼,凡賭客簽中「2星」可得5,700元,如簽中「
3星」可得5萬7,000元,若未簽中,則簽注之賭金悉歸「阿明」所有,而從中牟取利潤。嗣於98年1月20日晚上6時25分許,在上開住處內,為警持搜索票搜索查獲,並扣得其所有的濟公六合手冊1本、簽單7張、香港六合彩四星通知
1張、大樂透開獎號碼速見表1張、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對照表1張及傳真機1臺等物,始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局詢問時之供述,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
(二)本院搜索票影本1紙附卷可查。
(三)扣案之濟公六合手冊1本、簽單7張、香港六合彩四星通知1張、大樂透開獎號碼速見表1張及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對照表1張可資證明。
(四)現場與證物照片6幀在卷可證。
三、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按刑法第268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處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基此,被告甲○○與組頭「阿明」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聯絡,在甲○○位於新竹市○○路○號之住處,用以經營簽賭站,並提供不特定多數人以直接下注簽賭之行為,已使該處實際上成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且被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之人在該址簽賭,亦構成與不特定賭客對賭。
2、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聲請人於犯罪事實欄內業已詳載被告供給賭博場所之事實,惟漏引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名,併此敘明。
3、包括一罪:按被告自97年12月間某日起至98年1月間某日為警查獲時止,與「阿明」共同經營俗稱六合彩之賭博,因其係基於同一營利意圖,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
4、共同正犯:被告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明」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5、想像競合犯:被告以一行為而觸犯上述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二)科刑:
1、主刑:審酌被告與共犯「阿明」經營六合彩賭博之規模不大,所為助長投機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兼衡經營六合彩賭博方僅1月餘日、侵害之法益尚非重大,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刑法第41條雖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並自98年9月1日施行,惟此次修正並未變更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修正部分純屬執行之程序規定,故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併此敘明。
2、緩刑及付保護管束: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次偵查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應已知所警惕,相信不會再犯,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另為使其深切反省,依98年9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依最高法院95年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關於緩刑之諭知,應逕以判決時之規定處斷),諭知被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兼觀後效。至於被告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之需求,妥為指定。再者,倘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3、從刑(沒收):扣案之濟公六合手冊1本、簽單7張、香港六合彩四星通知1張、大樂透開獎號碼速見表1張及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對照表1張,均係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扣案之傳真機1臺,雖為被告所有,然並無證據可證明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蕭汝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