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超世紀賓果彈珠台」貳台、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8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係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即因賭博所得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本院審核被告甲○○於警詢中坦承主文所示之彈珠台2台係民國85年間向不詳之人所購買等語、於偵查中供 陳如 主文所示現金係機台內扣得等語,及同案被告 鄭琬燕 之供述、卷附查扣電子遊戲機清冊、現場照片,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文雄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