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2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字第259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顯係「Z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