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告壬○○原告癸○○原告丑○○原告辛○○兼上四人法定代理人午○○原告子○○原告庚○○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複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被告申○○
現被告酉○○被告巳○○
5號現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被告己○○
3樓現被告寅○○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 律師兼法定代理卯○○人兼法定代理未○○人被告卯○○被告未○○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丙○○人兼法定代理辰○○人被告丁○○被告酉○○被告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複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被告甲○○被告丙○○被告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四月九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