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4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該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葉力旗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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