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04號聲請人 宋沛緹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MANALONIMROSELACABA( 尼莫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並由發票人簽名,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MANALONIMROSELACABA(尼莫)於民國110年5月13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18,000元,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MANALONIMROSELACABA(尼莫)所簽發之本票原記載金額新台幣28,000元,變更為新台幣18,000元,其金額欄處經塗改,惟本票上之金額為絕對應記載事項,且不得改寫,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該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