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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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988號聲請人 張瑋華 聲請人 張娜娜 聲請人ALEXHA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郁琳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繼承人 張文財 死亡,向本院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併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提出印鑑證明並於聲請狀尾加蓋印鑑章,若因係在國外無法提出印鑑證明,則應提出授權書(應經駐外單位公認證)委託代理人提出代理人之印鑑證明,並由代理人於聲請狀尾上加蓋印鑑章。
聲請人ALEXHA應提出係被繼承人張文財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如係外國文件,應提出中譯本,並須經駐外單位公認證)。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欠缺上述之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