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0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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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0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純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137元,及其中新臺幣35,406元,自民國111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