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益賢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益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益賢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蘇益賢於104年7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14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1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李嘉興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