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57號聲請人 黃建誌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建誌因100年度訴緝字第98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由本院羈押中。惟聲請人係因搬家更換住址而未收受開庭之傳票,且於民國100年5月3日之審理期日均已就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犯後態度良好,聲請人並未逃亡,且無逃亡之必要;另聲請人家中尚有年邁父母無人照顧,亟需聲請人處理。是依法並無羈押之必要性,爰依法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黃建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並於98年10月28日繫屬於本院。而本院定於98年11月12日上午10時20分行準備程序,經寄送傳票至被告上開戶籍地,並由其同居之父親收受,聲請人於上揭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又定同月19日再行準備程序,並拘提聲請人,復拘提無著,故由本院於98年11月30日發佈通緝。嗣被告於100年4月19日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在桃園縣楊梅市○○路○○號11樓逮捕。又被告解送本院後,經本院法官訊問,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予以羈押。茲聲請人以上開聲請意旨為由,聲請停止羈押,然本件聲請人於上開審理程序業已坦承犯行,其自白且與事實相符,其犯罪嫌疑顯屬重大,又本院前於98年間傳喚聲請人到院開庭,聲請人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本院發佈通緝後,始於100年4月19日逮捕到案,顯見聲請人確有逃亡之事實。另本案雖已於100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本院認聲請人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執行,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聲請人前揭照料父母之聲請停止羈押理由,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事由不符,被告以此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是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佩宜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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