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甲○○
6號乙○○丁○○
共同送達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56條所定限定繼承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亦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5條明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故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法院於受理非訟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丙○○於民國98年5月7日死亡,死亡時之住所為「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此有所附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稽。揆之上開說明,就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有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