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提出相對人甲○○○之居留證所示,居留期限係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是請提出甲○○○是否現仍居住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