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被告乙○○
甲○○
之2上列當事人間因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七一六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二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妨害家庭一案,業經本院諭知被告乙○○、甲○○均無罪之判決,則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雷淑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胡詩唯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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