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護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護字第718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1上列聲請人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相對人DENNISLAURIEMACCAFFERY(乙○○)與聲請人、被害人丙○○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成員關係或其他該法所定得準用關係之證據,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為其配偶,被害人丙○○則為雙方所生之子女,然依聲請人所提出及本院依職權所查得之身分證影本及戶籍資料等事證,除相對人非聲請人之配偶外,且亦非被害人丙○○之父親,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應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相關證據以為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另經本院依聲請人所提供相對人之資料,並未查得相對人曾入境我國之紀錄,故為便於本院調查本件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人應一併陳報相對人是否曾經入境我國之相關資訊,併此指明。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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