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98號上訴人即被告後壁冰糖醬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志祥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清秀 (HUANGWANNA)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清秀(HUANGWANNA)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31日111年度勞訴字第9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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