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8號聲請人即債 楊傑 名住○○市○○區鄰○○路000號12樓務人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居高雄市○○區○○路00號4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相對人即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市○○區○○路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蔡政宏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相對人即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0、186、188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0、186、188號代理人 羅明智 / 何宣鋐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相對人即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住○○市○○區○○○路○段00號代理人 呂亮毅 住○○市○○路00號8樓(永豐商業銀
行零售管理處)相對人即債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至3
樓、5樓、8樓及68號1、2樓法定代理人 翁健 住○○市○○區○○○路○段00號1至3
樓、5樓、8樓及68號1、2樓代理人 黃勝豐 住○○市○○區○○○路○段00號5樓相對人即債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設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及179
號3樓至6樓、17樓至19樓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住○○市○○區○○街000號1樓及179
號3樓至6樓、17樓至19樓送達代收人 鄒志文 / 劉彥廷 住○○市○○區○○街000號3樓帳務管
理部(風險管理處)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更生事件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一中關於各債權人「每期清償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所示之金額。
理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算,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債權人每期清償金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4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7,615永豐商業銀行218元大商業銀行86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31合計8,97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