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731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百岳登山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啟文 人債務人 林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佰玖拾玖萬捌仟參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1727,025元112年7月5日5.75%自11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0022,191,855元112年7月5日5.75%自11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0032,642,181元112年7月19日3.2%自11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0041,765,776元112年7月19日3.2%自11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0051,169,697元112年7月19日3.2%自11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0061,501,852元112年7月19日3.2%自11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